工傷不上班待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一、工傷不上班待遇是什麼?

工傷不上班待遇是什麼?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年老、工傷、患病、失業、生育等情況下,有依法獲得幫助和補償的權利。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見,只要勞動者的傷殘構成工傷而不論其是否照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權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對工傷保險待遇這一問題,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作出工傷休假待遇標準:

(一)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及就醫路費企業應當全額報銷;

(二)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三)職工因工傷殘被鑑定為六級傷殘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相當於傷殘職工14個月工資的傷殘補助金;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工資降低部分的90%的在職傷殘補助金;若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則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卹金。

二、對於工傷休假待遇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工傷休假待遇標準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對於工傷期間是可以享受醫療期待遇的,有關醫療期是根據傷害的工作年限來決定的,在醫療期內是不可以開除的,並且需要發放工資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發放相關工資待遇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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