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有給在職員工申報工傷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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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沒有給在職員工申報工傷如何賠償?

單位沒有給在職員工申報工傷如何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另外,在《勞動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六條規定中明確了,這裏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一)申報工傷的法定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及賠償標準

(一)工傷認定標準:

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係其法定義務

(二)工傷賠償:

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傷殘人員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2)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0個月工資,四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8個月工資;

(3)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護理的,其每月的護理費標準是:全部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發給護理費;大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護理費;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可知,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為職工申報工傷,在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認定前的有關費用,需由用人單位負責,職工只需準備好相關材料向有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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