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徵地補償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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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的衡陽市在當地的發展一直就是名列前茅的,衡陽的很多重要公路,包括鐵路幹線是國家的產業轉移以及加工貿易重點的承接地,所以為了能夠更好的發展當地的交通樞紐和工業,衡陽市在交通建設的這一方面還是不斷的規劃着新的路線的。因此不可避免的,衡陽市的市民們就特別關注衡陽市徵地補償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衡陽市徵地補償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衡陽市徵地補償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衡陽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人等權利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衡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衡陽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徵收或使用集體土地及其附着物(含房屋、青苗、其它構築物或附屬設施)的補償安置。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徵地拆遷工作,並負責市本級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由相關征拆實施單位承擔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徵地拆遷處,負責市本級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各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定設立徵地拆遷機構,負責其轄區內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統一補償標準、合理安置、依法拆遷的原則,確保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徵收人應當支持、配合徵地拆遷工作。

住房拆遷應堅持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妥善解決好被徵地村民的居住問題。

第六條 建立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進行適時調整,具體方案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徵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八條 擬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市、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將下列事項在擬徵地所在的村、組發佈擬徵地告知書,並採取照相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一) 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

(二)申請聽證的途徑、期限、聯繫方式等。

擬徵地告知書發佈後,徵地拆遷機構應當組織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附着物等進行調查登記。徵拆實施單位應當公佈調查結果和徵收補償情況。

確認結果或調查結果資料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 擬徵地告知書發佈後,在擬徵地上搶插、搶栽、搶種的青苗,搶搭、搶建的建(構)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和搶裝飾裝修的,不予補償。

第十條 自擬徵地告知書發佈之日起1年內(國、省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擬徵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土地用途,土地轉讓、抵押;

(二)户口的遷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等依法辦理的除外;

(三)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的工商、税務登記;

(四)特種養殖證;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六)其他有礙徵地拆遷工作的。

徵拆實施單位應將擬徵地告知書送達相關部門,告知不得辦理前款規定的各項手續。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辦理上述手續的,不得作為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方案獲得批准後,市、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或村、組內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的機關、文號、用途和時間;

(二)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十二條 被徵收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等證書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徵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其補償內容以確認結果或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徵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五)聽證的權利與期限,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徵收人可以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或申請聽證。被徵收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關書面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收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或聽證會意見。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徵拆實施單位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徵地拆遷補償費用足額支付給被徵收人。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徵地拆遷補償費用的,徵拆實施單位應當以被徵收人的名義專户儲存並書面告知。

在徵收土地完成後,徵拆實施單位應將徵地情況抄送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承包户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徵拆實施單位可以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作為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七條 被徵收人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或徵拆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騰地。

徵地拆遷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後,被徵收人在規定或協議約定的騰地期限內拒絕騰地的,由市、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佈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徵收專業菜地、專業魚池補償標準修正係數分別為鄰近水田的1.25、1.15。

第二十條 非農業建設用地經批准使用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被拆遷人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房屋結構補償和裝飾裝修補償;

(二)因拆遷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拆遷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築和超過臨時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構)築物;

(二)有關批准文書中註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三)在臨時用地上建設的永久性建築。

未超過臨時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構)築物按成本和使用年限予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房屋結構補償標準見附件1。該補償已包含房屋地基平整費用和房屋基礎費用。

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見附件2。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安置方式:貨幣安置、實物安置、遷建安置。拆遷房屋為住房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進行安置。但市本級重點控制區範圍內,只能選擇貨幣安置或實物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下列房屋按附件1、2規定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除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外,再按房屋補償總額的50%給予貨幣補貼:

(一)村民非住宅用房(指與住房非整體設計的廚房、衞生間、牲舍等);

(二)學校、寺廟、辦公用房等(確需重建的,重建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重建用地的相關手續由徵地拆遷項目業主協調辦理,並承擔相關費用);

(三)生產、經營性用房(不包含住房改變為生產、經營性用房);

(四)非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市行政區內擁有其他合法住房的。

第二十六條 市本級拆遷村民住房實施貨幣安置的,按附件1、2規定的標準補償後,另以55㎡/人(符合安置資格的人員,下同)按下列標準給予住房補貼:

(一)重點控制區範圍內的,補貼3000元/㎡;

(二)一般控制區範圍內的,補貼2700元/㎡。

實施前款規定的被拆遷人在集體土地上有多棟住房的,只能享有一次住房補貼;但本辦法實施前徵收住房已進行實物安置的,徵收其他住房時,僅按附件1、2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不再給予安置,不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補償費。

非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市行政區內只有一處合法住房的,可以按本條規定給予住房補貼。

第二十七條 選擇實物安置的,以55㎡/人核定被拆遷人安置房建築面積,被拆遷的住房超過核定安置標準的部分,按附件1、2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成套安置房面積超出安置標準的,由被拆遷人按高層1600元/㎡、多層1200元/㎡的均價購買。

選擇遷建安置的,按附件1、2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新宅基地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調劑,並依法審批。

第二十八條 對所得補償不足以自行建設房屋的五保户、特殊困難户,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將其納入保障房或愛民房等受助範圍,或採用其他有效措施以保證其住有所居。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合法性的認定,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以權屬證書為準;

(二)沒有取得權屬證書的,以用地批准文件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

(三)僅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沒有任何批准文件的,由市、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建築物建設時期的政策法規進行認定。符合當時規定條件的,須按建築面積30元/㎡(市本級按此標準、縣市區自行確定)追繳規費後予以認定。不符合當時規定條件的,按違法建築認定。

按前款第(三)項規定認定村民住房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且認定的建築面積在100㎡/人以內,超出部分,不予補償:

(一)一户一宅;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三)建房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性房屋的認定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二)辦理了工商、税務登記,並連續生產經營半年以上的。

第三十一條 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每月按照被拆遷房屋總價值的14‰給予停產停業補償。停產停業期限按6個月計算。

以上補償包括設備(或貨物)的拆除、搬運、安裝、調試及其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等全部費用。徵收時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

未經有關職能部門批准,將其它房屋改變為生產、經營性房屋的,不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遷住房給予搬遷費4000元/户。

第三十三條 拆遷住房造成的臨時安置的補償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貨幣安置的給予一次臨時安置補償費2000元/人;

(二)實物安置和遷建安置的給予臨時安置補償費300元/人/月。遷建安置補助12個月,實物安置補助24個月。實物安置延長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照標準的150%支付。但實物安置提供現房安置的,補助12個月。

第三十四條 青苗和附屬設施實行包乾與分類補償相結合的方法。

農用地上的青苗和附屬設施按附件3—1的標準進行包乾補償。果園、茶園等按附件3—2的標準進行補償。苗圃的移栽按附件3—3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五條 對個人房屋內外的設施和房前屋後的青苗,除附件3—3、3—4所列項目外,進行包乾補償(含移裝、移植費或砍伐費等)。其包乾補償費以被徵收住房底層建築面積為準,補償標準為150元/㎡。

第三十六條 拆遷學校、企業廠房、寺廟、辦公用房等其用地範圍內的青苗與設施已包含在貨幣補貼內,不再另行補償。

第三十七條 墳墓的遷移補償按本辦法附件4的標準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國有農用地的青苗和附屬設施補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特種種養殖專業户的搬遷補償費根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第四十條 砂石場、預製場、磚場的補償按附件5的標準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應當給予補償的,協商確定補償標準。不能協商一致的,根據雙方認可的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第四章 獎勵

第四十二條 對積極配合徵地拆遷的被徵收人給予獎勵: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規定騰地日期前交地騰房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含房屋、青苗和附屬設施等的騰地獎勵);

(二)被拆遷人在規定騰地日期前完成拆遷騰地的,按其房屋拆遷補償總額(不含補貼、附屬設施及過渡費等)的6%進行獎勵;

(三)青苗和附屬設施所有人在規定騰地日期前交地的,按青苗和附屬設施補償總額的5%進行獎勵。

第四十三條 屬於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拆遷人,其住房建築面積低於55㎡/人,在規定騰地日期前交地的另外給予獎勵:被拆遷人按55㎡/人核定的建築面積與實際建築面積的差額小於或等於55㎡的獎勵4萬元,差額大於55㎡、小於或等於110㎡的獎勵8萬元,差額大於110㎡、小於或等於165㎡的獎勵12萬元,依此類推。

第四十四條 對徵地拆遷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本條規定的獎勵資金在徵地拆遷工作經費中列支。第四十二、四十三條規定的獎勵資金列入徵地拆遷總成本。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偽造、變造相關物證書證等方法妨礙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在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對不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房屋包括:住房及附屬用房;學校、企業廠房、寺廟、辦公用房;生產、經營性用房;臨時建築、廠棚等。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先安置”是指:選擇實物安置的,拆遷前可以為被拆遷人提供現成的房屋;不能提供現房的,能明確預安置房屋的位置、户型、結構等主要指標。選擇遷建安置的,村組集體在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為被拆遷人調劑好新的宅基地。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安置,是指拆遷房屋按本辦法附件1、2規定的標準以貨幣形式給予被拆遷人補償,補償後不再提供安置房或宅基地。

本辦法所稱實物安置,是指拆遷房屋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核定被拆遷人的安置房面積,原住房面積超過標準部分按附件1、2規定予以補償。

本辦法所稱遷建安置,是指因線性工程或規劃區外的項目建設用地需零星拆遷的村民住房不能集中安置的,按本辦法附件1、2規定的標準補償後,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調劑宅基地,村民按規劃自行建設房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重點控制區、一般控制區範圍如下:

重點控制區:衡陽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確定的中心城區建設用地區域,面積約247平方公里,大至範圍為東至武廣高速鐵路,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衡邵(大)高速公路,包括松木工業園、武廣高鐵片區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

一般控制區:重點控制區以外的區域,即247平方公里以外的所有區域。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菜地,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為供應城市居民蔬菜,連續三年以上常年種植蔬菜且有相關配套設施的商品菜地。

本辦法所稱專業魚池,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有相關配套設施連續三年以上常年養殖魚、蝦等精養魚塘水域。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徵地時依法享有該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該集體義務的農業人口。

第五十二條 專業菜地或專業魚池由該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被拆遷人的户籍信息由公安部門核定,以其户口簿或户籍登記為準。

對持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經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徵拆實施單位共同核定,其總人口增加一人。

第五十三條 縣(市)、南嶽區實施住房補貼的標準由其自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80%。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實施徵地拆遷工作的,按原規定的標準執行。

因為,由衡陽直接管轄的各地區的徵地補償標準其實差異也是非常大的,所以説衡陽市也是在下發的相關文件當中要求各縣市及地區人民政府自己負責對徵地標準擬定相應的方案,衡陽市政府主要是負責對徵地補償標準方案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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