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徵收土地公告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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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徵收土地公告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對徵收土地公告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對徵收土地公告申請行政複議是可以的。對徵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徵地一般指徵收。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徵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二、徵地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1、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准權限的上級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准的徵地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 補償登記。

5、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徵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7、清理土地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後,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在現實生活當中徵收土地必然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人人出問題,首先是需要擬定徵收土地的方案,然後需要報批之後才能夠進行方案的公告,對於這樣的一種徵收土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符的狀況之下的話,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請求的,這是屬於行政相對人擁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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