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徵地補償條例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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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是指因國家或集體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是國家徵地的必備條件、前提),國家對土地進行強制性的徵收,並進行土地補償的行政行為,現在隨着城市和農村的發展越來越迅速,出現國家徵收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山東完善徵地補償政策,山東省徵地補償條例內容是什麼?

山東省徵地補償條例內容是什麼?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最遲5年調整一次

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徵地管理工作的意見》對徵地補償費標準提出明確要求,徵地補償費包括兩部分,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標準。

土地補償與安置補助兩項費用之和為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2009年山東省政府頒發了《關於實施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山東省首輪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於2009年7月1日正式實施。2009年到2016年,對標準進行了兩次調整,提高幅度分別為20%、29.46%。目前執行的土地補償費用標準,即為2015年省政府批覆實施的徵地區片地價標準。徵地區位不同,徵地補償標準不同。該標準已公佈,可到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入門網站上查詢、下載。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是徵地補償標準的重要內容,事關被徵地羣眾的合法財產權益,對於推進徵地工作順利有序開展具有重要意義。山東省自1992年起,由市級政府制定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徵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在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化解徵地補償爭議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徵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完善徵地補償標準調整機制,各市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山東省徵地補償條例,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報省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後執行,並適時作出調整,最遲5年調整一次”。目前,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已經會同省財政廳制定貫徹落實意見,組織各市開展標準制定工作。

三、山東嚴格規範徵地管理

地方政府徵地需履行九道程序

《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徵地管理工作的意見》對土地徵收程序作了明確規定,需履行如下9個程序:

1、公告。市、縣政府發佈擬徵收土地公告,告知羣眾擬徵地的位置、範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同時告知被徵地羣眾相關權力和責任。

2、勘測調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財政、鄉鎮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户及相關權利人等,對擬徵收土地進行現場調查、清點、確認。

3、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勘測調查結果和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補償費標準、數額、補償安置方式等內容。報經市、縣政府同意後,予以公示,同時告知羣眾申請救濟的渠道和時限,充分聽取被徵地羣眾意見。

4、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同意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後,由市、縣國土、財政、人社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5、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在徵地報批前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費用,待徵地批准後,依法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6、組織報批。市、縣政府按照建設用地報批要求,組織材料,報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

7、批後公告。市、縣政府收到土地徵收批准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和山東省徵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同時發佈《徵收土地公告》。

8、撥付徵地補償費。市、縣財政部門自批准土地徵收之日起3個月內,將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有關費用足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9、交地。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到位後,原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地上附着物,移交土地。

在行政機關人員進行徵地補償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行政機關人員程序違法等的職務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不要不敢為自己維權,法律提供了很多途徑來進行權力的救濟。進行救濟時還可以詢問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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