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區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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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城鎮化建設,城市規劃不合理或者進行公共設施等原因,政府難免可能會需要徵地來進行公共設施的建設,提供公共服務。在這個過程中,首先需要的是對被徵地的人們進行合理的補償和安置。政府制定了成都市青白江區徵地補償安置辦法。來下文看一下它的具體內容吧。

成都市青白江區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內容有哪些

成都市青白江區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內容有哪些?

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青白江區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青府發〔2003〕6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青白江區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03年6月6日區人民政府11屆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成都市青白江區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徵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區計經、建設、勞動、民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徵地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轄區內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用本區大彎鎮、華嚴鎮、大同鎮、彌牟鎮範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一類地區。

徵用本區城廂鎮、祥福鎮、清泉鎮、姚渡鎮、合興鎮、日新鎮、龍王鎮、玉虹鄉、福洪鄉範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二類地區。

徵用本區人和鄉、雲頂鄉範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三類地區。

第五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徵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條 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佔用耕地的,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耕地的,應向有土地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七條 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誰用地,誰安置,人隨地走”的原則,負責解決徵地中涉及的農轉非安置事宜。

第二章 徵地補償

第八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由區人民政府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及鄉鎮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 徵用土地應當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徵用本區一類地區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 10倍計算;徵用本區二類地區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 9倍計算;徵用本區三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 8倍計算(附表一)。

(二)安置補助費。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徵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附表一)。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減半計算(附表一)。

(三)青苗補償費。徵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一年種兩季折算補償,補償一季半(附表二)。

(四)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規定標準補償(附表三)。

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徵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5——10%補償。

第十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准的種養殖專業户按規定標準補償(附表四、五)。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自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十二條 土地被徵用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徵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三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徵用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佈,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分批徵用,按比例進行農轉非人員安置後,剩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徵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户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户口;被分批徵用的,按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户,農業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

第十五條 常住户口在徵地範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週歲以上不滿60週歲,女性年齡18週歲以上不滿50週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六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實行自謀職業安置。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並公證後,由徵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3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

第十七條 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0週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

退養安置對象,經本人提出申請並經公證後,由徵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4000元的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八條 不滿18週歲的農轉非人員,徵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4500元。

第十九條 自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收養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範圍的,只為其辦理農轉非户口,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 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供養對象,徵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一條 對原户口在徵地範圍內的現役士兵,徵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在其退出現役時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二條 對原户口在徵地範圍內的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徵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 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拆遷安置户按下列規定安置住房:

(一)土地被全部徵用且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的(含分批徵地農轉非人口),住房安置按每人25平方米建築面積安置住房。其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

1、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拆遷安置户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徵地單位與拆遷安置户簽訂貨幣安置合同,並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貨幣安置款以享受住房安置人員人均25平方米建築面積結算,結算價格為: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其餘鄉鎮按400元/平方米。

2、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拆遷安置户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由徵地單位與拆遷安置户簽訂現(建)房安置合同,並按下列規定相互結算:

拆遷安置户在安置建築面積25平方米/人以內(含25平方米),由拆遷安置户按大彎鎮、華嚴鎮200元/平方米購買;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100元/平方米購買,其餘鄉鎮按80元/平方米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25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其每户超出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的,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購買,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購買,其餘鄉鎮按400元/平方米購買;其每户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鄰區位的市場指導價格購買。

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人均不足25平方米的,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補差,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補差,其餘鄉鎮按400元/平方米補差。

(二)土地被分批徵用,徵地範圍內的拆遷住房安置,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實行貨幣化和現(建)房安置(按本條第一款一、二項標準執行);在城市規劃區外的也可採用擇地自建的辦法進行住房安置,其佔地面積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標準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

原宅基地上的建(構)築物以拆遷户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由徵地單位按本辦法(附表三)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徵地範圍內的城鎮居民,其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本辦法(附表三)規定的標準補償。補償面積以持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面積進行補償,不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五條 凡拆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以繼承、贈與、買賣方式取得村鎮房屋所有權的住房,按本辦法(附表三)的標準進行補償,不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六條 原户口在徵地範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徵地範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户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人口,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徵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或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區人民法院實行強制執行。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户儲存。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6日起施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成都市青白江區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農轉非人員安置實施細則》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令第10號《成都市青白江區國家建設用地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成都市青白江區徵地補償安置辦法一共有六章三十三條,該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徵地補償的費用、徵地補償中人員的安置、徵地補償住房安置、違反徵地補償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其他事項等等。徵地補償的過程中,一定要處理好補償款項的糾紛,保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順利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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