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流縣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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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流縣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雙流縣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雙流縣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縣徵地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行政區域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地上附着(構築)物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縣實施的徵地的主體為雙流縣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批准實施徵地。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由雙流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鎮(街道)具體實施。

縣財政、規劃、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審計、公安、農業、統計、房管、物價、統籌委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收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通知,具體組織實施的鎮(街道)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徵地補償

第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公告後,被徵收土地所有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徵地補償 安置部門核實的有效證明,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各鎮(街道)具體核查徵地範圍內農户人口、地上附着物(構築)物等具體情況,制定徵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鎮(街道)、村、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須經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請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依法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若還存在異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徵收集體土地,徵地部門應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省、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相關規定依法為被徵地農民購買社會保險,社保費由徵地部門負責籌集,與徵地補償費一同下發。參保手續由各鎮(街道)會同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辦理。同時,相關部門要加大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力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第七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各鎮(街道)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農業生產水平等綜合指標,我縣分為兩類經濟區,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根據省、市相關規定,按照《雙流縣徵用土地補償安置費、安置補助費及青苗費標準》(附件1)執行。

第八條 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年種植兩季補償一季計算。詳見《雙流縣徵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青苗補償費標準》(附件1)。

第九條 徵收土地範圍內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具體核實的種類、規格、數量,按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詳見《其它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附件2)

第十條 徵收土地範圍內的村、社集體資產補償費,原則按照具體核實的種類、規格、數量,按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詳見《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搬)遷補償標準》(附件5)。

第十一條 經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後的成片種植户,按規定標準補償。詳見《成片種植户搬遷補償標準》(附件4)、《其它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附件2)、《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搬)遷補償標準》(附件5)。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效證明的建(構)築物;

(二)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有合法批准手續的臨時用地項目,其建(構)築物超過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

(四)違法違規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十四條 土地被徵收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纖、水利、電信、電纜等設施,由徵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五條 徵地拆遷具有集體土地權屬證明和其它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徵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不超過15%的標準補償。

第十六條 徵收土地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徵收土地被安置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社保費、地上附着(構築)物補償費等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依法撤銷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户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户口,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人員全部按省、市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未被全部徵收的,按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收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數量計算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人數,農轉非人員按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人均耕地低於0.3畝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按省、市相關規定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適用本辦法安置:

(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徵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分配權利的成員;

(二)入伍前,户籍關係在徵地範圍內且享有分配權利的現役士兵(含國家規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入學前,户籍關係在徵地範圍內且享有分配權利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原户口在徵地範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五)按國家相關政策要求應享受安置的其它人員。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適用本辦法安置:

(一)徵地範圍內不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利的人員;

(二)回原籍落户的軍隊復員、專業幹部和按國家政策已進行安置的士官;

(三)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軍隊等離休、退休、退職回原籍落户的人員;

(四)因企業破產、改制、解體時由原企業已進行了安置的合同工、農代工人員(屬農轉非範圍的,只為其辦理户口農轉非);

(五)已按徵地政策享受社會保障的人員;

(六)徵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按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七)按國家相關政策要求不應享受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四章 房屋的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條 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集體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效證明的建(構)築物的被拆遷安置人員,按人均不超過35平方米建築面積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實行單一貨幣化安置(僅適用於一類經濟區範圍內拆遷安置人員)、統規統建安置和統規自建安置三種方式,被安置人員只能選取其中一種方式進行安置;一類經濟區範圍內按相關規劃要求不得實施統規自建。

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搬)遷補償標準詳見《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搬)遷補償標準》(附件5)。

第二十一條 選擇單一貨幣化安置的,必須以户為單位進行。貨幣化安置以被拆遷安置人員持有的有效建(構)築物證明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為依據,由徵地實施單位與被徵地安置户簽訂貨幣安置合同。選擇貨幣安置的拆遷户原則上納入新社區管理。

貨幣安置按人均35平方米的標準,參照全縣公佈的各鎮(街道)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的70%進行貨幣化終結補償。被拆遷房屋超過人均35平方米的面積部分,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附件2)和《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搬)遷補償標準》(附件5)的標準進行補償。

選擇貨幣化安置按安置人口每人40000元進行獎勵。房屋拆除完畢後30個工作日內由各鎮(街道)預付房屋補償和獎勵費用總額的50%,餘款憑安置農户提供在雙流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購房產權證書後一次性結算。

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依據縣物價部門會同縣房管部門公佈的價格為準。

第二十二條 選擇統規統建安置的,以被徵地人員持有的有效建(構)築物證明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為依據,原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人均50平方米以內的,以實際面積按統規統建單體工程成本價結算住房安置費用(原拆遷房屋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進行補償);原拆遷房屋人均超出50平方米的,多餘建築面積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附件2)和《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搬)遷補償標準》(附件5)的標準進行補償。

前款選擇統規統建安置的被拆遷安置農户,必須統一申請安置統規統建住房,人均安置35平方米建築面積以內的,按當年全縣公佈的統規統建小區單體工程成本價計算;超出35平方米建築面積安置的,按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以當年全縣公佈的統規統建小區綜合成本價結算,還可以參照當年全縣公佈的經濟適用房平均價格人均安置不超過10平方米建築面積住房。

統規統建單體工程成本價(單體工程建築費用)按縣物價部門會同縣建設部門公佈的多層建築或高層建築單體工程成本價為依據;統規統建小區綜合成本價(含單體工程成本價以及土地成本、總平和市政配套等費用)按縣物價部門會同縣建設部門公佈的多層建築或高層建築綜合成本價為依據。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物價部門會同縣房管部門公佈的經濟適用房價為依據。

被拆遷安置農户安置方案經公示後報經縣委統籌委和縣國土部門備案,拆遷安置情況接受審計監督,統規統建安置小區建設費用報縣審計部門審計後予以結算。

統規統建安置小區建設涉及的相關工作由縣建設部門牽頭管理,各鎮(街道)為實施主體,嚴格按照市、縣相關規定和基本建設程序,制定完善小區建設、管理和服務的相關機制,切實保障被拆遷農户得到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條 選擇統規自建安置的以被拆遷安置人員持有的有效建(構)築物證明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為依據,對所拆遷房屋及配套設施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附件2)和《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搬)遷補償標準》(附件5)的標準進行補償。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經相關部門批准後實施,被拆遷户人均佔用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搬家和過渡費。徵收土地涉及搬遷户搬家補助,按拆遷安置人口計算,每人一次性補助300元。確需過渡的,要落實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證被拆遷人員在過渡期間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條件。一類經濟區範圍內的徵地拆遷住房過渡費標準每人每月160元,二類經濟區範圍內的徵地拆遷住房過渡費標準每人每月140元。徵地拆遷住房安置過渡期原則上不能超過12個月。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户可享有半年的過渡費。

第二十五條 拆遷獎勵。對積極配合徵地拆遷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拆遷的被拆遷户,每人給予2000元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原户口在徵地範圍內的現役士兵(含按國家規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其房屋被搬遷的,按本辦法房屋補償和安置相關規定辦理。其他應納入房屋安置範圍的被拆遷户由各鎮(街道)按照相關規定,制定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進行確定。

第五重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按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徵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政府批准後實施幫助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着(構築)物補償費專户儲存並交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管,視為已補償。

第二十九條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對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和其它相關費用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實施徵地工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和省、市及縣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公佈前已實施拆遷補償安置的徵地項目仍按縣政府《關於印發<雙流縣徵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雙府函【2001】65號)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自本辦法公佈實施之日起新啟動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全縣各鎮(街道)須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村民自治的要求,研究制定各鎮(街道)徵地安置補償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人員安置、房屋補償和安置等工作的實施程序及範圍。各鎮(街道)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後,報縣政府批准按項目用地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雙流縣當地的民眾在瞭解了政府徵地的意向之後,也可以詳細的瞭解一下本縣出台的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這樣,從某種程度上有利於民眾配合政府部門的拆遷工作,對於政府的工作人員來説,在拆遷工作當中所面臨的考驗是來自於方方面面的,工作人員對待不配合的民眾,要曉之以情動,絕不能暴力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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