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荒山荒地的補償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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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荒山荒地的補償歸誰所有?

徵收荒山荒地的補償歸誰所有?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地補償的項目是比較多的,如果開墾的荒地荒山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的,土地補償款歸村集體所有,而青苗補助、地上附着物等的補償歸開墾者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農村徵地補償款糾紛應該以什麼案由立案?

農村徵地補償款糾紛應該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或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為案由立案。具體有:

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和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前7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是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成立及其歸屬和內容的發生的糾紛;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指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定程序徵收後,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失地者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並由此而發生的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等5種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第8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其他人承包而簽訂的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經營而簽訂的合同。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他人互換而簽訂的合同。

土地徵收的的決定應當由縣級以上的行政機關進行審批,徵地方案以及徵地的補償方案決定之後,應當向社會進行公告,公告的機關應當是縣級行政機關,在土地徵收之前,被徵地範圍內的村民等應當主動去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徵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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