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標準江西對於有關問題通知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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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補償標準江西對於有關問題通知的內容有哪些?

徵地補償標準江西對於有關問題通知的內容有哪些?

新制訂的《江西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和《江西省縣(市、區)分區域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公佈,自2011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原徵地補償標準同時廢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嚴格執行新徵地補償標準。新徵地補償標準是適應我省經濟社會新的發展情況,進一步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而作出的一次重大調整。新徵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各地在制定具體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青苗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要單獨列支,不得納入新徵地補償標準內而擠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變相降低徵地補償標準。對少數地方原實際補償高於新標準的,仍執行原實際補償標準,不得以執行新標準為由降低補償標準。使用國有土地的,參照此次公佈的標準執行。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徵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為進一步規範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户的原則,由省農業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民政廳等部門,抓緊研究制訂我省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報省政府批准後實行。

2、認真做好新老徵地補償標準的過渡銜接工作。新的徵地補償標準公佈後,各地要周密組織,統籌安排,針對新標準實施後可能發生的情況和問題,研究制訂工作預案,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妥善處理徵地補償標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法定標準與農民補償要求之間的關係,防止新老標準之間差距過大而引發的矛盾。在實施徵地過程中,要依法嚴格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告,充分保障被徵地農民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述權,確保新老標準順利銜接過渡。

3、強化對新徵地補償標準實施的監督。徵地補償工作涉及廣大農民羣眾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省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國土資源、信訪、勞動保障、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對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情況的發生。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實施工作的指導,對報批的建設用地進行嚴格審核把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要指導各地認真做好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工作。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各地及有關部門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重大情況和重要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地補償就意味着是公民的地被合法的進行佔用所要得到的補償,而對於各省也是出了相關的通知,就是為了可以讓徵地者在自己的職權裏面做好補償的工作;這樣也可以讓被徵地者得到合法的賠償,雙方也不會因補償而出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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