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蒙古徵地程序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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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瞭解過徵地標準的一些相關內容以及規定之後,我們可能還想要了解一下徵地的程序,所以我們今天討論關於內蒙古徵地程序的內容有哪些?根據相關的部門規定,徵地程序應該按照當地的政府規定具體來實施,詳情請看下文。

關於內蒙古徵地程序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關於內蒙古徵地程序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1、確需徵收房屋的,應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2、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由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擬徵收房屋範圍,説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後予以公佈。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包括被徵收房屋的影像資料)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被徵收房屋設有合法抵押權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3、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4、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5、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詢被徵收人的改建意願;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6、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後予以公佈,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張貼,通過政府入門網站或者報紙等媒體發佈,徵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房屋徵收的目的、依據、範圍;

(2)房屋徵收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獎勵辦法等事項;

(3)搬遷期限、臨時過渡期限和徵收補償簽約期限;

(4)其他應當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7、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8、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超過半數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方案。

9、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聽證會召開七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必要時可以公告通知。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被徵收人、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10、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論證會,就房屋徵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11、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市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轄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徵收補償方案、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落實情況等相關資料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後,方可作出徵收決定。

12、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由房屋徵收部門設立專户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13、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相關的徵地程序的基本內容,我們也就能夠有一定的瞭解,對於內蒙古徵地的程序以外的其他地市的相關程序,其實同樣也適用於其他地市的徵地標準程序,這就能夠説明,國家在徵地方面,一切是以農民的利益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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