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用地徵地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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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些人對軍事用地會用特殊的眼光去看待,可是大家應該知道,政府所做出的每一種拆遷徵地的決定無不都是屬於國家用地的性質的,就是説軍事用地也沒什麼特殊的。在軍事基地開始修建之前,政府部門要做的就是把徵地補償的一些事情做好各種準備。本站小編最近看到也是有很多人都特別的關注軍事用地徵地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軍事用地徵地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軍事用地徵地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農村土地徵用補償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國土資源部公佈新版土地徵用補償標準

為了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土資源部日前發佈了《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徵地補償標準。根據這個指導意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必須考慮。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

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按目前的規定,一是城市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成建設用地需要徵用土地的,可以由縣、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徵用。二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確需單獨選址的,國家可以單獨為其辦理徵用土地。

二、徵用土地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徵用土地是一種國家行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專有權力,除了國家可以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徵用土地。

2、徵用土地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用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或者徵用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須經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3、徵用土地必須依法對被徵地單位進行補償,對造成的剩餘勞動力必須組織安置。給被徵地單位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勞動力安置可以是多種形式的,但以組織農民從事開發經營和興辦鄉鎮企業為主。

4、徵用土地及其補償方案必須公告,接受社會的監督。公告的內容包括徵用土地的方案和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在這裏,本站平台可以告訴大家一個非常普遍的關於徵地上的知識,那就是關於徵地補償的一些細節上的問題到時候政府自然會通過一些便捷的渠道讓大家知道的。就像是軍事用地徵地補償這也是一樣的道理,小編在這裏沒辦法確認您的軍事用地到底是在城市,農村還是郊區,所以徵地補償的標準也更是無從談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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