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徵地補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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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長春市的居民們,應該都會比較關心市徵地補償各方面的問題吧。而吉林省長春市徵地補償標準主要包含土地補償、青苗和附着物補償以及安置補助費這個三大塊。有關於這些問題中各細節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分析學習一下。

吉林省長春市徵地補償有哪些?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徵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徵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徵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徵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關於補償費注意

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於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被徵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佔用。

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以上幾點,都是有關林省長春市徵地補償的標準,可以説,依照目前國家各種狀況來看,城市與農村的土地徵收補償問題是關係到社會穩定的問題,所以國家對於這方面的補償費也是非常重視的。相信對於徵地補償有疑問的各位,看了以上總結後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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