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徵地補償分配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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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省徵地補償分配項目有哪些?

吉林省徵地補償分配項目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着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徵地補償標準》

第七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佔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規定繳納耕地的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一)佔用基本農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2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

(二)佔用其他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1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耕地開墾費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八條 禁止閒置、荒蕪耕地。閒置、荒蕪耕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應繳納閒置費的,按該耕地年產值1至2倍的標準繳納。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耕地的閒置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至8%繳納。

第九條 因挖損、塌陷、壓佔、堆放固體廢棄物、臨時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吉林省徵地補償的標準以及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由省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在進行充分的調查後作出認定,所制訂的相關政策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特別是對於不同情況下的徵地補償情況,還需要向公民公示,並接受社會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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