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徵地補償款標準都有怎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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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徵地是一類政府對相關居民的公共建設或相關的基礎建設,進行徵收土地的一類行為。我國為保護被徵收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了相關的徵地標準。對徵地者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附作物費和青苗費進行相應的補償,保護被徵收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徵地補償款標準都有怎樣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一、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這類補償費用由當地政府上報上一級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經濟水平和前三年的土地實際收益情況,來決定相關土地補償的具體金額和數目。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被徵收者如對這類土地徵收的金額不服的,可以提出相關的行政訴訟方式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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