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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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補償款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徵地補償款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徵地補償款的標準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應當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拆遷部門直接查詢,拆遷户應當與拆遷部門簽訂合法的補償協議並遵照執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房屋拆遷補償範圍有哪些

1、房屋。

被拆遷房屋凡列入補償範圍的,必須是合法房屋。這裏所説的合法,就包括兩方面含義:

(1)所有權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違章建築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附屬物。

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於房屋有某種用途的設施。作為房屋的附屬物,一般具有的特徵如下:

(1)依附於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種用途,並有利於房屋的升值。

(3)必須是能計算其價值的物體。

(4)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應具有合法性。

3、收益權。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範圍中的收益權應具有的特徵如下:

(1)收益權人系合法地佔有使用被拆遷房屋,其收益權必須有合同或法律依據。

(2)收益應當合法產生。

(3)收益應當是有依據的產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預期收入。

國家出台了總的徵地補償政策,但不同地區因為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加之不同地段的經濟效益也不一樣,所以各地都有不同的補償標準,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區域之間的徵地拆遷補償都不一樣,當地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作出合同的調整。

每個城市和每個地區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都是不一樣的,經濟越發達的地區,這個徵收的補償款金額就會越高。所以想要知道具體的補償款標準,就需要去當地的政府瞭解清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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