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收回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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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如果要收回出讓的土地進行賠償是分為兩種的,一種是“無償”的,不給付任何補償而收回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有償”的方式,提供一定補償,前者大部分是因為遭到行政處罰或者是土地使用期滿而收回,是否補償是要分開看的,而後者在收回時是要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那麼,土地收回補償有哪些標準,它的構成又是怎麼樣的呢?下面為大家解釋:

出讓土地收回怎麼補償

土地補償標準及構成:

1、徵地補償費

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第48條有提到,關於徵地補償費是有幾個方面組成的,包括土地本身的補償費、安置土地的補助費和土地上生長的作物或其他植物補償費組成。是在將原本歸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給國家使用的這一過程中,支付給被徵地的村集體和被徵地的農民的補償費用和轉為其他生活方式的安置費用。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徵地補償費的根本性質,是土地所有權從集體轉讓給國家政府時應補償給原來擁有使用權的集體或個體的費用。

2、拆遷補償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要拆遷居民的房屋,那麼應該要給被拆遷人一定的補償安置費用。對於被拆遷房屋的人來説,這一拆遷補償費是彌補其失去房屋和本身的土地使用權造成的損失,而對於是用這塊地的單位來説,拆遷補償費是為獲得這片土地的使用權而應該支付的費用。因此,拆遷補償費的根本性質,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另一方而有接手方支付給被拆遷人的補償費用。

3、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是該土地的使用者向國家支付的具有一定時間界限的土地使用權的費用。當土地使用權石油廠收回時,接手方應退還剩下的土地使用費即土地出讓金,這是由土地出讓合同所規定的。這類的退不是屬於補償性質,是返還原土地使用者預先繳納的費用的財產屬性,因此,不能將退還的這部分土地出讓金看作是對原土地使用人的補償。

4、土地使用權價值

我們都知道,土地使用權在使用中是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的,比如説土地被開發的強度、投資土地的資金大小、區域面積的變化、土地供求狀態等。土地的使用權有可能在此過程中產生增值,而且很有可能增值幅度很大。因此,在《國務院城市拆遷條例》中有規定,如果拆遷城市的房屋,需要按照當時拆遷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來給予補償費用,這裏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就包含在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之內,市場價格就體現出土地使用權這一“物”的價格屬性。因此就要按照收回土地當時的時間節點依法進行評估確認其具體的價值,因而這是按照市場的實際價格確定補償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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