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釘子户”就一定能獲得更高的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一、成為“釘子户”就一定能獲得更高的補償嗎?

成為“釘子户”就一定能獲得更高的補償嗎?

房屋拆遷中成為釘子户並不一定能獲得更高的補償,在現實中的徵地拆遷中如果因為某些原因不能達成一致,選擇死守房屋,如果過程中釘子户出現過激的違法行為阻礙拆遷的,肯定是不能獲取高補償的,等來的是合法的司法強拆。

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中看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無法與拆遷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否則拆遷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釘子户拆遷情形

(1)非法房屋拆遷

拆遷過程中,往往會因為拆遷者和被拆遷者實力懸殊而導致拆遷者不情願的情況下籤訂了不平等合同。行政機關或者開發商在拆遷時應履行法定的拆遷程序,拆遷人向有關政府規劃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制拆遷計劃和方案併發布公告,與被拆遷人協商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支付相應的價款,若拆遷者違反了上述程序,則應認定為非法拆遷,當事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時當事人有權不簽訂相應的協議,在被要求強制搬遷時,有權不離開自己的建築物,若拆遷人中斷權利人的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亦構成違法,權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合法房屋拆遷

生活中有很多人想通過拆遷獲得大量的賠償,而不願意同意對方提出的補償協議。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應平等的協商補償協議,就賠償的價款進行協商,但是賠償的數額並不是沒有任何限度的,不同的城市拆遷賠償的標準不同。如果釘子户漫無邊際的要高價,導致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拆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程序,法院可能會因為工程涉及公共利益、當事人不搬離理由不合法而要求釘子户搬離,同時在法定的範圍內給予賠償,當然被拆遷者也可以提出行政或者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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