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 事情還有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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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當被拆遷人見到政府下發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時,有的慌不擇路,病急亂投醫,想用非法的手段阻止政府進行拆遷工作;有的自認倒黴,在政府的施壓下,沒有簽訂或者簽訂了數額很少的補償協議便草草的交了房。

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事情還有餘地。

這些做法不僅使當事人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而且拆遷期間的法律風險也大大提高了。

其實,如果被拆遷人在見到決定書的第一時間,選擇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既可以合法保護自己的房子,也可以在之後的拆遷中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本文,來看在明拆遷律師楊念平、燕曉靜代理的一起發生在河北省的此類案件。

【基本案情】

張先生在河北省衡水市的宅基地上建造有房屋,但是被當地政府認定為違法建設。

2017年,張先生分別收到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

當時他以為房子肯定是保不住了,已經準備收拾物品搬家時,通過朋友的推薦,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楊念平和燕曉靜律師。

【辦案經過:三步戰略阻擊違建強拆】

兩位律師在仔細分析了案情之後,為張先生打造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維權方案。

第一步:發送律師函與人身財產保護申請

律師第一時間便向衡水市各個主管單位發送了律師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發送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申請書。

其目的是宣告委託人已經聘請了律師,政府要約束和監管拆遷過程中的違法現象;並且公安機關要依職權保護委託人的人身和房子的安全,降低委託人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

第二步:行政複議

根據委託人的實際情況,兩位律師決定就《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向桃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理由是委託人於1995年承包了村集體的果園並在該處搭建了房屋及其他設施一直使用至今,期間桃城區政府從未告知委託人搭建的建築違反規劃,也從未公佈過規劃。

而《城鄉規劃法》直至2010年才實施,所以不應武斷的認定委託人搭建的房屋是違法建築,故《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應該被撤銷。

在事實和證據都明確的情況下,桃城區政府也依法撤銷了決定書。

第三步:行政訴訟

由於委託人還收到了《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兩位律師便針對此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這一決定。

原因是《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從上述法條我們可以得知《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作為行政決定,是《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這一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並強制執行的前提。

所以當《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被撤銷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的效力也就不復存在了。

最後桃城區法院支持了委託人的訴訟請求,保護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當面臨來勢洶洶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甚至是“強制執行決定”時,請不要慌亂衝動,也不要隨意妥協。

以當下徵收拆遷領域的狀況看,政府在組織拆遷工作時,違法行為數不勝數,每個階段都可能有可訴訟可複議的關鍵點。

掌握這些關鍵點既可以保護被拆遷人的房子不被非法強拆,也能讓他們在徵收補償的談判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

與其着急收拾行李搬家,不如考慮一下依法維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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