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法 - 有損失就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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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違法,有損失就要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案情簡介:

2011年1月4日,某農場作出《某農場廉租房安置工作方案》,確定在某農場內實施廉租房安置政策。根據方案的內容,此次廉租房共600套,位於xx區,符合條件的為農業五、六、七三個分場。同時方案明確,不向分場申請自願拆除分場住房的,不安置廉租房。

2012年3月25日,周女士與某農場簽訂《配建房屋買賣協議》,由其女兒龔某出資並取得廉租房與配建房,但周女士在分場原有住房並未拆除。

2014年12月9日,某農場以及該區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某農場六分場區域房屋拆遷補償方案》,確定拆遷範圍為該農場六分場區域範圍內所有現有職工住房和宅基地面附屬物;拆遷時限為2014年12月9日—18日;拆遷採用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整兩種方式進行,由拆遷户自行選擇一種方式進行補償。其中拆遷户現有的廉租房作為安置還原房。

某農場為了履行1988年房改時已出台的《關於改革職工住房制度的試行辦法》,並本着不讓職工利益受損的原則,在給予周女士廉租房與配建房安置後,又給予周女士每平方米709元的房屋補償費。部分農場職工已領取了該補償費,周女士的房屋補償費已由其兒子領取。

2014年12月12日,該區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致某農場六分場拆遷户的一封信》,信中明確在截止時間之後未完成拆遷的,縣人民政府將組織進行強制拆除。

2015年1月5日,縣人民政府組織公安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對周女士的房屋進行了拆除,該拆除行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

周女士認為,縣人民政府的違法拆除行為,對其造成了損失,於2019年3月31日向縣人民政府申請國家賠償。縣人民政府於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書,周女士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本案中,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已被法院生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因此,該強拆行為給原告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應由縣人民政府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

晏清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解讀:

實踐中,很多政府強拆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即便是法院確認政府強拆行為違法了,又能怎麼樣呢?房子已經不在了。事實上,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訴訟,主要是為後期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做打算,只要法院確認該行為違法,後期不論是通過申請還是訴訟,最終都可以爭取到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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