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分了N套房的出租車師傅“想開了” - 身處拆遷漩渦中的你能想得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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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分了N套房的出租車師傅“想開了”,身處拆遷漩渦中的你能想得開嗎?

今天在出租車上跟師傅聊天,他教育我説“做人要知足常樂,不能攀比,咱比上不足比下有餘就行對吧?不能被別人綁架着生活,別人愛咋咋地,自己要按自己的想法活,到了這年齡都得想開。

”我説:“師傅,你心態真好,羨慕你。

”他説:“不行,我以前也不行,執拗,想不開,這不拆遷了嗎,分了五套房,才想開……”

這個刷爆朋友圈的段子,版本不一樣,有説分三套房的,有説分五套房的。

在逗人一樂的同時,專業從事徵地拆遷維權服務逾10年的在明律師也在思考一個問題:對於身處拆遷漩渦中的被徵收人而言,真的要等到分了“N套房”時才能“想開”麼?徵收補償,究竟要多少才是夠呢?

實踐中,我們確實見過一分錢補償沒拿到就被人拖到大街上的事情,也確實見過都拿了4套房了還想聘請專業律師維權的人。

自然,拆遷案件不可以簡單對比,必須堅持嚴謹的個案分析原則。

不過從大體上講,究竟拿多少房多少錢才能讓人“想開”,並不是一個完全靠博弈、協商的無法預測、確定的事情。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其他應當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

房屋價值這一塊兒,包括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以及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這是徵收補償中最主要的部分。

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則可以表現為過渡期間的搬遷費和租賃房屋費用,也可以表現為提供臨時安置的週轉用房。

而針對合法經營下的營業性用房,還有停產停業損失費用需要補償。

第19條進一步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通常而言,城市房屋拆遷的補償原則都會略高於“拆一還一”,能夠確保被徵收人居住條件有改善。

不過實踐中,總有一些被徵收人希望自己於90年代就被徵收但至今未補償到位的房屋按今天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這是難以實現的。

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一些拿得非常高的鉅額徵收補償,譬如在老城區內面積很小的房屋卻拿到上千萬元總價值補償的情形,多是發生在2011年之前的“商業拆遷”案件。

開發商用地進行商業開發,其資金實力自然比政府雄厚,在面對個別徵遷困難時,有時會選擇通過支付高額補償來息事寧人。

而現在的徵收都是政府行為,再夢想着以幾十平方米的房屋拿上千萬元的補償,是不太現實的。

而對於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的補償,則通常要比近似條件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略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實踐中,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越來越多見。

此時要注意兩點,一是“參照”執行而不是直接適用,在具體數額上會有出入;二是這種補償標準下的補償結果,要比一般的宅基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重置成新價+區位補償價)來得更高。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拆你一頭牛,補你一隻雞”的非法治時代已經過去,然而“拆你一頭牛,補你五頭牛”的拆遷致富心態也同樣不符合現實。

段子裏的那位出租車師傅究竟在拆遷前有多少套房,他沒説;究竟原有房屋的面積有多大,補償的房屋的面積又是多大,他也沒説。

興許是200平方米的房子補了3-5套60平方米的一居室呢,也未可知。

事實是,如果你正在經歷的拆遷的補償標準能夠嚴格符合上述法定標準、原則,那麼你就應當、有理由“想開”,再有什麼因特殊原因引起的不滿之處,可以心平氣和的諮詢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看看還有沒有進一步提高的可能。

但到了這一步,無論最終能否再提高,也就實在沒必要“想不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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