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過户需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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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過户需哪些手續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集體土地的過户所受《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兩部法律的約束,而國有土地上是已經相對成熟,有相應的法律和司法判例來予以規範。
首先明確的是,集體土地是有嚴格的身份權屬性,也就是隻有本村集體經濟成員才可以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才可以辦理過户,非本村的人是不允許買賣土地的。集體土地上過户是需要經由村委會,然後報鎮鄉鎮政府有關的土地主管部門做户名變更手續。
國有土地過户,辦理土地使用證過户一般需要以下手續:
第一、轉讓合同或協議;
第二、轉讓方土地使用權證;
第三、受讓方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契證;
第五、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第六、其他國土部門要求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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