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逾期不辦理補償登記 - 不予補償!這種奇葩規定真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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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逾期不辦理補償登記,不予補償!這種奇葩規定真的有效嗎?

農村的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徵收的主要對象,而農村的集體土地是歸全體村民所有的,所以徵收集體土地時,所得的徵地補償款應該進行合理的分配。那麼徵地補償款要交給村集體嗎?下面由愛土拆遷律師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科普。

一、徵地補償款要不要交給村集體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歸所有者所有。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怎麼辦理農村徵地補償登記

1、去哪裏進行徵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為徵地補償公告所指定的機關,在公告中指定的登記機關從文義上可以理解為“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2)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這裏的“指定地點”應當理解為“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2、徵地補償登記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土地權屬證書,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的。

(2)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承包經營合同的副本。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供的證書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核實,防止造成重複或遺漏;對土地權屬有糾紛的,應先對土地權屬糾紛進行處理後,再進行補償登記。

3、未在徵地公告確定的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就不能再列入補償範圍了嗎?

有些地方政府在徵收土地公告中會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不列入補償範圍。”而徵地補償款也就會進入村集體賬户了。那麼這種情形,當被徵收人超過了規定的登記時間,還能拿到相應的補償款嗎?

徵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依法進行公告。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原則上,被徵地權利人應於公告確定的權利登記期間內進行補償登記,這是確保徵地工作順利進行、保障被徵地權利人財產權的必要措施。

但在實踐中,種種原因導致補償權利人未能如期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補償登記的情形並不少見,如果因此而取消補償權利人的補償權,不僅於法不合,於情於理也説不過去。

因此,在該事例中,縣級人民政府的徵地公告直接聲稱“........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不列入補償範圍”是違法的,遲延的權利人仍可於公告期滿後持相關的權屬證書請求補償登記。

以上就是愛土拆遷律師團對“徵地補償款要不要交給村集體”進行的知識科普,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歸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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