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申請信息公開遭拒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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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時申請信息公開遭拒該怎麼辦

基本案情:張女士系位於天津市xx區xx路x號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該房屋位於天津市xx地區基礎設施重點工程的拆遷範圍內。張女士為了解項目拆遷補償補助費的發放情況,於2015年6月向天津市xx區建設管理委員會申請關於項目拆遷補償補助費用的具體發放和使用情況的信息公開,天津市xx區建設管理委員會分別於2015年7月、2015年8月向張女士作出更改、補充申請告知書,張女士也依法向天津市xx區建設管理委員會進行了補充説明。天津市xx區建設管理委員會於2015年9月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張女士認為天津市xx區建設管理委員會的行為侵犯了張女士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撤銷天津市xx區建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責令天津市xx區建設管理委員會依法向張女士公開天津市xx地區基礎設施重點工程拆遷補償補助費的發放和使用情況。那麼,天津市xx區建設管理委員會對張女士一再告知補正的做法到底有沒有違反相關法規的規定呢?

律師解析: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經修訂後在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説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由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明確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事項。但鑑於本案發生時間為2015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應當適用2019年修訂前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版)未明確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然而結合本案當事人適用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008年版),天津通過政府規章的形式同樣確定了政府信息公開中一次性補正告知原則。因此,本案中天津市xx區建設管理委員會的答覆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

裁判結果:天津市xx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作出行政判決:

一、撤銷被告xx區建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二、責令被告xx區建委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覆。該判決現已生效。

根據晏清律師事務所徵地拆遷團隊多年的辦案經驗,在面對徵地拆遷相關問題時,當事人最大的劣勢便是信息的不對稱,不清楚拆遷的徵收決定、安置補償方案等,往往處於知道維權但不知道向誰維權的尷尬境地。在這種時候,建議尋找專業的拆遷律師進行指導,在律師的專業指導下,通過合法程序與方式,獲取到拆遷相關信息,明晰徵收單位、徵收決定、徵收項目、安置補償標準等關鍵性信息,只有在對相關征收主體、實施項目、徵收安置補償標準都已知曉的情況下,我們才能更好地明確自己的需求,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維護理應獲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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