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相較於別人的補償款較少 - 問題出現在這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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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不患寡而患不均”,徵收拆遷中一些被徵收人之所以拼死拼活都要維權,有時並不完全是因為自身的補償數額過低,而是由於自己的補償數額怎麼算都比不過別人家的。

徵地補償相較於別人的補償款較少,問題出現在這幾個方面?

對於國人而言,這種比較有時簡直就是生命的主要意義,令人既同情、理解又唏噓不已。

那麼,你的徵收補償為何總是不如別人家的多呢?這樣的對比、較真兒又是否真的適當、有意義呢?本文,在明律師結合10年的專業辦案經驗為大家帶來解讀……

在明律師認為,所謂“比較”,首先一定要有合理、恰當的比較對象。

有時個別被徵收人所適用的比較對象是嚴重不合理、不恰當的,這個就沒法説了。

比如北京、上海的補償標準和甘肅、陝西一定不一樣,同等面積、性質的房屋在這幾地之間是不具有可比性的。

事實的情形是,徵地補償的具體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全國範圍內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對於這一地域間的客觀存在的差異,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有一個清晰的認識,而不必為此過分糾結、鬱悶。

即使在同一個省份、城市之中,也不是所有比較都是合理、恰當的。

譬如通常而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數額要顯著高於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數額,這是由於不同的土地性質、不同的法規規定所決定的。

再比如同一個行政區域中,不同區位之間的房屋補償數額也會有較大差距,這點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的房屋都會有所體現。

城市範圍內叫“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農村集體土地上則叫“區位補償價”。

換言之,這些差異,都是正常的範疇。

然而倘若在一個項目、一個鄉(鎮)甚至一個村的徵收中,你的徵收補償仍然比不了街坊、鄰居的,那這裏就可能存在其他的問題了。

需要首先明確的是,有的被徵收人強調是街坊、鄰居“有關係有熟人”,所以補償拿得多,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法治社會中,過去關係、熟人這套思維是越來越不靈了,這是事實,而絕非什麼理想狀態。

如果真有憑關係多拿補償的,一旦被監察部門查出,相關行政官員是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的,這絕不是鬧着玩兒的事情。

拋開這類顧慮,具體而言,以下幾點問題不容忽視:

其一,簽約過於草率,未充分把握法律賦予的協商、溝通機會。

實踐中有些被徵收人出於各種考慮“響應徵收方號召”在項目啟動後的第一時間即完成了簽約,待騰房搬走之後發現後簽約的街坊、鄰居拿得比自己多。

根據經驗可知,第一批走的其補償權益往往很難得到充分反映,這其實是稍加思考就不難認清的“人情世故”。

因此,過快、過早簽約被徵收人一定要慎之又慎,想清楚補償標準、數額自己究竟能否滿意、接受,是否能夠達到“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安置原則。

拿到的補償款,夠不夠買安置房?拿到的安置房指標,何時能夠實現居住使用?如果對這些直接關乎切身利益的問題尚存疑慮,那麼就不宜草率簽約,而完全可以選擇把這些疑問了解清楚後再做定奪。

作為專業的徵收維權律師,我們樂見一些羣眾主動響應政府的號召,積極簽約、選房,為項目建設做貢獻,但這麼做的前提,一定是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尊重、滿足,風格和權益,並行不悖。

不要等到簽了約拆了房再來找律師,這個就比較不利了。

其二,心思過分放在了搬遷激勵上。

所謂“激勵”,如今已不僅僅是指早搬獎勵金這一種表現形式,而是被徵收方演變出了各種各樣的豐富多彩的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激勵政策本身是有法可依的,廣大被徵收人要做的就是權衡利弊得失,即究竟是激勵政策更有助於自己未來的生活,還是實實在在的補償款、安置房更重要。

事實上,激勵政策本身已經成為構成被徵收人徵收補償的一個組成部分,很多補償數額在實踐中就是靠着各種人性化、靈活變通的激勵政策得以最終實現的。

因此,專業律師並不反對被徵收人去適當關心、瞭解激勵政策,而是要建議大家冷靜客觀地把這筆賬算算清楚,知道自己究竟需要什麼。

如果實在算不清,不妨考慮諮詢一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讓她們幫着大家算算看。

如果真合適,為什麼不領它呢?

其三,未窮盡法律救濟手段,虎頭蛇尾。

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在察覺補償數額偏低時,都已經有了依法維權的意識,會積極採取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提起土地違法查處、申請公安機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等方式來進行維權。

但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常規方法只是一整套完整、科學的徵收維權戰略的起步手段,很多時候並不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而對於諸如騰退、舊村改造、棚户區改造等名義開展的新型拆遷項目,這些方法有時是需要加以調整、變通運用的。

然而被徵收人特別是農民朋友的維權能力畢竟有限,很多人在第一波行動落幕後就“沒招”了,不知道該怎麼辦了,譬如經過公開發現項目沒有徵地批文,但卻有先行用地批文。

那麼接下來怎麼繼續呢?不會了。

這就難免落入虎頭蛇尾的尷尬局面中,已經耗費的維權人力、成本恐陷入難以“回本”的窘境。

在明律師想在此提示的是,法律維權是一個“開弓沒有回頭箭”的事情,通常而言一定要將能施展的手段、方式全部用上,才能收穫最好的效果。

光有個開頭,那還是遠遠不夠的。

因此,及時諮詢、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進行指導,是當下對於廣大被徵收人而言最為現實有效的選擇。

律師不是賣大力丸的,從不會忽悠老百姓一定要聘請律師,但在徵收維權確實遇到困難、阻力時,律師也非常願意提供專業的服務。

最後,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比較”有時是很主觀,很沒必要的事情,這就類似於拿自己家孩子的學習成績和鄰居家的孩子比較一樣。

著名徵收維權律師馬麗芬曾多次指出,別人家和你家有關係麼?要多去分析自己的實際情況,譬如房屋、土地面積,人口數,權屬狀況,性質,未來生活的需要,鞋子合不合適只有自己的腳知道。

實踐中,有的被徵收人得知某類似項目中的被徵收人分得了4-5套安置房,一下子熱血沸騰起來,進而也要求自己要獲得4-6套房。

對於這樣的想法能否落實,是需要認真、審慎的情況分析後才能加以判定的,而不宜簡單粗暴地進行先入為主的推定,最後陷於某種偏執之中。

總之,在明律師的心願是,你的徵收補償能夠和別人家的一起,實現面向未來生活的公平、合理、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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