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除房屋還造成了損失該怎麼維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5W
違法拆除房屋還造成了損失該怎麼維權

面對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如果拆遷方違法行事,在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之下拆除了房屋並損毀了屋內的物品、嚴重損害被拆遷人利益,被拆遷人該怎麼辦呢?除了請求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之外,能否據此申請國家賠償呢?如果被拆遷人無法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舉證怎麼辦呢?下面我們用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來説一説這件事。

案情簡介

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城市建設用地批覆,批准徵收馬鞍山市花山區霍里街道範圍內農民集體建設用地10.04公頃,用於城市建設。2011年12月23日,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2011年37號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將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覆內容予以公告,並載明徵地方案由花山區人民政府實施。沙先生的房屋便位於其中。

2012年年初,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將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古女士認為,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對房屋的拆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屬違法拆遷,同時拆除過程中損壞了屋內物品。因此訴至法院,請求賠償。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其的賠償請求,沙先生不服,又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安徽省高院做出的判決維護了沙先生的權益,判令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賠償其損失。

判決結果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20日作出xx號行政賠償判決:駁回賠償請求。宣判後,沙先生等四人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24日作出xx號行政賠償判決:撤銷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xx號行政賠償判決;判令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賠償上訴人沙先生等四人房屋內物品損失8萬元。

案例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知,對於被徵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情況,行政機關只能責令其交出,無權自行強制執行,只有通過法院裁定後才能進行強拆。案例中的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沙先生自願交出了被徵土地上的房屋,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亦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房屋組織實施拆除,行為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由於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房屋時,未依法對屋內物品登記保全,未製作物品清單並交沙先生簽字確認,致使其無法對物品受損情況舉證,故該損失是否存在、具體損失情況等,依法應由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承擔舉證責任。由於其未進行相關舉證,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由於徵地拆遷這件事與人民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法律上對此也從種種方面進行了規定。作為實施拆遷行為的拆遷方,其每一個行為都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正所謂“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於拆遷這件對人們生活影響如此大的行為更是如此。在面對拆遷方違法違規行事時,被拆遷人也應當信任法律,積極通過法定手段依法維權,如此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