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中 - 對我們的房屋附屬物要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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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拆遷中,對我們的房屋附屬物要怎麼補償?

在徵收拆遷過程中,需要對我們的房屋及院落進行拆除,建設基礎建設也需要徵地,這樣的情況還是經常可以看見,或許徵地拆遷的會發生在自己身上,有時候我們建有的不光光是一個孤零零的住宅,還有很多附屬的建設,比如水井、豬牛羊舍、沼氣池、魚池、花池、遮陽罩等等,這些要怎麼補償呢?有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呢?

某統一徵地辦公室(甲方)與樑先生(乙方)簽訂《徵地拆遷統建優惠購房安置協議》,約定:乙方選擇統建優惠購房安置方式,樑先生為安置對象,按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予以安置,常住人員1人,為優惠購房對象,按優惠購房面積20平方米予以安置;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10天內搬出原住房,將房屋交甲方處置;協議另外約定了住房安置對象應安置面積單價和優惠購房對象安置面積單價及超出面積的價格。當日,樑先生填寫優惠購房申請表,要求安置房建築面積為80平方米。隨後,某統一徵地辦公室支付給樑先生過渡費及拆遷房屋搬遷獎勵費。但是,樑先生10天過後並未搬出原住房,因為他得知鄰居的補償款和自己的差不多,可是自己的院落建有沼氣池、水井、花池等附屬設施,應該比其他人獲得的補償多很多才是。雙方爭執不下,於是某統一徵地辦公室向法院起訴要求樑先生立即搬出拆遷房屋交付並且拆除。但是,法院經過審理後支持了某統一徵地辦公室的請求。

房屋附屬物是指附屬於房屋,有房屋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者追加的,不能異地使用或者異地使用將影響其功能的財物及相關設施,如水井、豬牛羊舍、沼氣池、魚池、花池、霓虹燈廣告牌等。本案中,樑先生院落內的沼氣池、水井、花池等都屬於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該院落本身也屬於房屋附屬物。關於房屋附屬設施的補償標準,各地方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都發布了詳細的補償辦法。儘管各地出台的具體補償標準因為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的差別而不太一樣,但是對於房屋附屬物的補償標準都是比房屋低很多的。本案中,某統一徵地辦公室與樑先生簽訂的《徵地拆遷統建優惠購房安置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補償安置標準符合該市出台的規定,協議合法有效。因此,樑先生應當配合拆遷工作,搬出原住所。樑先生不履行義務時,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某統一徵地辦公室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圍繞着拆遷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問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發生拆遷法律規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就拆遷事宜與拆遷行政主管機關發生拆遷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涉及到很多問題,所以對於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性質及相關問題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不管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拆遷補償協議都是作為徵收人與被徵收人之間對於拆遷補償安置條件的約定,所以雙方應該本着城市信用原則積極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另外,在徵地拆遷活動中,各地方政府關於房屋附屬物的補償標準都有具體的規定,被徵收人質疑補償款數額時可以請求徵收人出示相關文件,如果拒不提供或者相差甚遠,也要積極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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