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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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行政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4、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二、養殖場拆除有補償標準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所以,養殖場被徵收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補償:

第一,土地的補償,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確權明確,土地可以獲得補償,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補償歸實際承包權人所有;第二,養殖場建築物、附屬物的補償,根據養殖場實際建築面積、建築結構以及附屬設施綜合評估計算補償金額;

第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有合法的養殖手續和營業執照,根據實際產值情況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四,設備折舊及搬遷的補償,養殖場內的設施設備評估後折舊的補償,養殖場剩餘物料搬遷時產生的搬遷費等都可以獲得補償。第五,禽畜出清補償,這一項補償一般是按照存欄禽畜的大小和種類進行補償。

為了改善城鄉環境,國家出台禁養區相關政策,在指定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養殖畜禽,同時要求已建成的養殖場依法關閉。禁養區政策實施後,很多養殖場面臨拆遷,合法有證的養殖場都應當有償拆遷,對於一些手續不全的養殖場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違法建設的養殖場嚴格意義上是不予補償的。

三、行政強制措施執行的程序

如果政府經過合法的通知程序下達了拆除養殖場的決定場主就要按照規定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就會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執行程序,其流程如下: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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