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隱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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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商隱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什麼?

開發商隱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什麼?

1、是的,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用於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土地,必須經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以房地產開發公司就只有從土地交易中心拿地。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開發商是根據其開發的項目,確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的。如果是商品房的開發,一般是出讓或者轉讓方式取得的。地產開發公司註冊成功了,要取得項目,主要是尋找出讓方,再通過投標、拍買、掛牌、協議,才能取得土地。因為土地使用需要許多出讓金,如果出發商自己不夠,銀行也不給貸款。可以與其他的開發公司簽訂聯合開發的協議。

2、相關法律依據可參照民法典如下條款:

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四十七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二、取得方式

根據我國有關土地法律、法規,開發商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其從事商品房開發最根本的條件。對於國有土地來説,取得的方式無非是兩種,其一是通過政府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二是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才可以依法轉讓,轉讓是建立在出讓的基礎之上的),簡單説前者是無償用地,後者是有償用地。用於商品房開發的用地,都必須是有償用地,即其必須是來源於政府出讓的土地。非經依法徵用並依法出讓,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用於商品房的開發。為了明確開發商的用地是否是出讓土地,買方應重點審查下列文件: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繳納地價款的有關憑證。

需要明確的主要內容有:宗地位置、面積,土地用途,出讓,地價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的數額及繳納情況,投資開發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規劃條件。

日常生活當中,大家所經常聽到的開發商指的也就是房地產的開發商,搜索進行的一些經營活動,必須要取得土地使用證,如果沒有這個證書的話,就屬於欺騙消費者,這一點可以明確,消費者是可以通過有力的法律途徑來進行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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