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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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們在買房之後會拿到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這兩個證是必須要有的。但是有些時候你又確實會拿不到土地使用證,那麼這又是因為什麼理由呢,開發商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原因是什麼呢?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具體的瞭解一下相關的內容吧。

開發商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原因是什麼

開發商土地使用證不給辦理的原因有哪些?

原因有多種;土地有糾紛、欠繳土地出讓金、欠繳土地租金、房產證與土地證的權利人不是同一權利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賣給非本集團成員的、林地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買賣的土地等等。另外,土地證是經過從下到上多級部門審批通過後的使用證明。有了土地證才能辦理房產證。沒有通過審批的就不能辦理土地證。

開發商土地使用證不給辦理怎麼辦?

如果是商品房,在房屋開工建設前應當已經取得五證,其中就包括土地使用權證。個人買的房子只有房產證,土地使用權顯示在房產證中有一欄叫宗地證號的地方,這是整個小區的土地號,如果你這個房產證上這一欄是空的,就有可能是五證不全的房子。

業主可以依據合同,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它如果違反了規定去履行辦證的義務,它要承擔責任,當然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司法解釋都講到了房屋所有權證,沒有提到土地使用證,但是房屋的建立是在土地之上的,如果沒有土地使用權根本就談不上房屋所有權,而在有一些地方房屋所有權和土地證必須都要去辦理的。在合同當中應該有約定,什麼時候辦理房產,什麼時候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嚴格上説,土地使用權正應該在房屋竣工之前就應該分割好,大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最後分割到小的業主都應該要分割、預售。

什麼是國有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城鎮住房用地登記發證的範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後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產權人。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重要性?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 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

上述文章內容很好的解釋了開發商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原因是什麼這一問題。其實在閲讀完後我們會發現,這個問題是在當初建立時沒有好好解決原來土地上的賠付問題,比如説對原土地使用者的賠償或者是開發商私自將土地用途做了變更。這些我們在當初買房時就應該先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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