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開發區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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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開發區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經濟開發區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上沒有明文對開發區的土地使用進行規定,開發區的土地使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衞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經濟開發區

經濟開發區根據開發區的規模等級,可以分為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市級開發區等。由國家劃定適當的區域,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集中興辦一兩項產業。同時是給予相應的扶植和優惠待遇,使該區域的經濟得以迅速發展。

開發區由某一個地方政府規化一個專門的區域,成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開發區投資有限公司,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區的載體建設,比如《七通一平》、《九通一平》等等。開發區也具有政府職能部門的性質,開發區的主要管理人員經常是當地政府行政管理的高層人員來兼任或專職。

三、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因為目前的土地管理法當中沒有給予經濟開發區的土地使用年限有特殊的優惠政策,所以實踐中也認為經濟開發區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地方沒有任何的差別。可是經濟開發區是對於本省的經濟發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的,一般經濟開發區的土地在到期了以後,政府部門也不會輕易的有收回的這種舉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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