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園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做法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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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碧桂園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做法合理嗎?

碧桂園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做法合理嗎?

碧桂園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做法是合理的。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做抵押的,企業間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的前提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部門批准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

二、相關法律依據

1、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2、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3、所以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做抵押的,企業間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的前提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部門批准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

4、《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三、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法院能否查封

1、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法院能查封,其進行拍賣處理的時候,注意拍得人要補交該劃撥土地的出讓金即可。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執行行為雖然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司法權的行為,與一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有本質區別。

3、出讓土地轉讓的批准權是法律賦予人民政府的權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也不能逾越權,仍然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取得人民政府的同意。當然,如果被執行人的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已經被人民政府批准轉讓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

碧桂園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抵押的,這也是近些年來國家最新政策下的利民結果。國家頒發相應的法律條款是為了更好的將土地利用起來,保護國有土地,並且以此政策為公民謀取做大化的利益。對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問題大家都比較陌生,希望看了本篇文章大家能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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