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使用權登記辦事指南
一、辦理部門: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局
二、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各地區土地登記辦法》
三、申請需提交材料及份數:
1、申請登記報告原件1份
2、繼承公證書原件及相關材料1份
3、派出所出具的原土地使用者死亡證明
4、所有關係人身份證明覆印件1份
5、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6、變更後的房產證複印件1份
7、委託書原件、委託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覆印件1份(委託辦理的)
8、地籍調查表原件1份(需要重新核實的)
9、宗地圖原件2份
四、辦理流程:
1、告知(未受理):窗口根據申請者諮詢進行一次性告知
2、材料齊全(受理):窗口受理—審核—審批—登記—窗口出件
五、辦理時限:在收件受理後承諾22個工作日辦結
六、收費標準、依據:土地登記權屬調查費:0.3元/㎡
七、延期辦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諮詢電話:6228856
九、提示:
(一)申請人應當仔細閲讀本指南,並認真對所帶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點要求;對指南認為有不清楚之處請向首問責任人諮詢;
(二)是在未進行地籍測繪、權屬界線調查與公告的情況下對申請材料初審,如符合要求的根據具體情況通知需要先進行地籍測繪或公告,屬只通知未正式受理;通知後,申請人首先申請委託有地籍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地籍測繪、權屬界線調查,承辦單位將成果提供給申請者,如需要公告的完成以上工作後由國土部門進行公告(30日),並將公告結果提供給申請者。申請人按第三點所需提交的材料進行交件,窗口進行初審,如材料齊全後進行收件,屬正式受理;
(三)1、材料不全或不合法的恕不受理;2、複印件須提交原件檢驗;3、地籍調查時間不在承諾辦理時限內。
繼承屬於民事領域的範圍,繼承的開始的事由的被繼承人的死亡。繼承土地使用權登記由被繼承人變更為繼承人需要在相應的國土資源局提供相應的材料才能加以變更。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之後該土地使用權法定轉移給了被繼承人,繼承土地使用權登記時被繼承人的一種確權行為,有利於權利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