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濟南農村土地使用證登記涉及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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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東省在全省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濟南作為山東省的省會城市最先開展,直至2017年7月18日到19日濟南市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省級驗收工作圓滿完成,那麼涉及到的關於濟南農村土地使用證的一些規定是怎樣的呢?

近期濟南農村土地使用證登記涉及到的規定?

一、濟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土地使用證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耕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一)發包方應當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報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登記、造冊工作,並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申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因工程建設、自然災害毀損的農村土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一)承包方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報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登記申請書;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並簽署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登記申請書,向縣(市、區)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四)縣(市、區)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第二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向縣(市、區)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流轉合同及其複印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及其複印件、發包方同意或者備案證明;

(二)縣(市、區)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審核;

(三)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報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無權扣留或者擅自更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分户並申請分別簽訂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當分別簽訂,並依照法定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損毀、遺失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承包方的申請和發包方出具的證明及時換髮或者補發。

換髮或者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除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承包方有權到縣(市、區)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查閲、複製與自己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有關的登記材料,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提供方便,不得拒絕或者限制。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投訴、舉報農村土地承包案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出具書面證明。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資料。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有關土地承包情況,應當如實説明,不得干預和阻撓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二條 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產生糾紛或者土地承包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當事人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產季節性強的種植業、養殖業等合同糾紛,仲裁機構可以裁定先行恢復生產。

二、什麼情況下扣留土地使用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發包農村土地,未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發包到户的;

(二)剝奪、侵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三)超過法定比例預留的機動地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承包到户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將承包期延長至法定期限的;

(六)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調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發包不宜採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因工程建設、自然災害毀損的農村土地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九)扣留承包方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承包方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給耕地造成毀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登記、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

(二)對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投訴、舉報不及時受理的;

(三)干預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發包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還使本市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管理更加有序,化解了一些爭議和矛盾。而濟南農村土地使用證的下發也是給當地羣眾吃了一顆定心丸,至少在國家規定使用年限內,不要再擔心土地使用權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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