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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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理流程

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辦理流程

(一)申請和受理

1、申請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被訴人願意接受仲裁的除外)。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申請書應寫明下列事項:

① 申訴人與被訴人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申訴人的要求及有關事實和證據;

③申訴日期。

2、受理

⑴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委員會予以受理:

①申請人必須是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②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③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糾紛案件:

①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②超過訴訟時效的(但被訴人接受仲裁的不受此限制);

③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

⑵立案。仲裁委員會接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申訴人,説明須辦理的手續、補充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也應在7日內通知申訴人,並説明理由。

⑶通知被訴人應訴。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後,應在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交被訴人。被訴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後,應在7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期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二)裁決

1、裁決的準備工作

⑴成立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理。仲裁庭組成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應當主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仲裁庭成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他們迴避。仲裁庭組成人員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為仲裁庭成員時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並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⑵調查研究。仲裁委員會受理糾紛案件後,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資料,包括有關合同資料、申請書、答辯書、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勘察和實物技術鑑定等資料。在蒐集研究資料的同時,研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公斷糾紛打好基礎。

現場勘察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鑑定,應當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勘察筆錄和技術鑑定書應當寫明時間、地點、勘察鑑定結論,並由參加勘察、鑑定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鑑定時,受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委託鑑定的要求辦理。

⑶採取保全措施。由於農業生產季節性強,發生糾紛後容易造成經濟損失,所以在處理糾紛之前,仲裁機關要主動徵求當事人意見,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如裁定恢復生產、變賣不易保存的產品、停止砍伐林木等。

2、調解

仲裁庭審理案件,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糾紛雙方進行耐心的勸導、説明教育,儘量使雙方互相諒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一式三份,由糾紛雙方各執一份,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關留存一份。調解書送達後,即具有與仲裁裁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仲裁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開庭作出裁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經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仲裁。在開庭前,仲裁員應充分做好庭前工作。仲裁員在仲裁庭開庭前的工作,處於一個相對獨立的階段,這一階段自被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之日到開庭之前。這階段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⑴認真審閲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瞭解:①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②雙方爭執的焦點;③需要核定的事實和證據。為做到心中有數,在閲讀上述材料時,最好做記錄。對需要當事人舉證或補充的材料、證據,列出目錄,請書記員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供。

⑵準備開庭審理提綱。提綱可根據需要查明的事實及事實間的邏輯關係制定。提綱可由首席仲裁員擬訂,也可由仲裁庭討論擬訂,首席仲裁員擬訂的提綱應事先與其他仲裁員通氣,以便在審理中有所遵循,配合默契。

⑶庭審。仲裁庭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佈仲裁員名單和當事人的權利、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回避即可開庭審理。審理案件時應當先由雙方當事人陳述和辯論,出示有關證據。然後,依申訴人、被訴人的順序徵詢雙方最後意見,可再行調解。調解不成,由仲裁庭評議後裁決。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進行評議時,要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完備,責任是否明確以及使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仲裁庭評議案件,應當製作筆錄。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對於複雜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仲裁委員會對案件作出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履行。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一式三份,送糾紛雙方各一份,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留存一份。仲裁裁決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姓名 (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申訴人、被訴人的請求及理由;仲裁庭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仲裁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的起訴期限;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參加仲裁人員應在仲裁裁決書上簽名,並加蓋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印章。

(三)裁決的執行

當事人對已送達的調解書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19條“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綜上所訴呢,其實關於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辦理流程就是,有承包糾紛的其中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將糾紛的事實還有問題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仲裁申請然後相關的法院會受理,受理之後先會進行和解或是調解的,是在不行就裁決,然後就會執行這個裁決了,得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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