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土地使用權由誰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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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對於公民來説是代表着資產的收入來源的,比如説農村承包的農業用地,或者是在城市的城鎮土地使用的這些問題民眾都非常關心的,就是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在長輩去世以後,留下來的土地使用權一般國家不會強行收回的。那麼,在我國規定土地使用權由誰繼承?

在我國規定土地使用權由誰繼承?

一、在我國規定土地使用權由誰繼承?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因為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國有,使用權是一種承包性質。 《繼承法》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如果不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則不可以繼承。

繼承法規定,下列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

1、承包經營權,但是收益可以繼承。

2、與人身有關和專屬性的財產權。

3、國有資源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二、繼承法關於土地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分別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從土地的性質來看,居民享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其土地所有權仍屬集體所有,居民本人及其同住親屬死亡土地使用權自然消滅。

三、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1、物權法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一百二十六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第一百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條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一百三十三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第一百三十四條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由誰繼承的這個問題是要按照當事人自己的遺囑來決定的,因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可以依法繼承的,由誰繼承這個主要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如果説在此之前都沒有對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有過任何的遺囑,有繼承資格的這部分人員對土地使用權繼承產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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