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對哪些土地有佔有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一、公民對哪些土地有佔有權?

公民對哪些土地有佔有權

公民不管對哪種土地都沒有直接佔有權,只能先通過法定途徑獲得土地使用權,獲得土地使用權後,對土地享有佔有權,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不一樣的。

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1、出讓方式有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2、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

3、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集體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政府徵收集體土地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在我國,沒有任何一種類型的土地可以由民事主體隨便佔用,即使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成員共有,村集體成員也需要在村委會的管理下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司法實踐中,非法佔有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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