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徵收農民應該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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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徵收農民應該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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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土地被徵收農民應該享有哪些權利

1、預徵知情權。在徵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當將預徵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r2、調查結果確認權。土地現狀、地上附着物種類及數量的調查結果需經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確認。r3、聽證權。經農户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r4、參與報批權。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徵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r5、批覆結果知情權。土地徵收批覆文件下達後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覆結果公告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民。r6、土地補償知情權。土地補償徵收公告後45日內,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r7、補償方案聽證權。對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r8、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補償登記手續。r9、對補償標準爭議權。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有權提出協調申請,有權提出裁決申請。r10、恢復耕種權。土地徵收批覆後2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回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r11、違法舉報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佔用土地等行為都有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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