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只有50年該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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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土地的使用有着嚴格的規定這類資源通過我國的合法部門的審批才能夠進行使用,土地使用權只有50年是指相關的使用年限是50年。下面小編就土地使用權只有50年該如何辦理,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土地使用權只有50年該如何辦理

一般住宅房屋是私有財產,是永久擁有的。土地使用期到了以後可以申請繼續取得後繼使用權,目前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按法理應該是可以免費,或者付少量費用繼續取得使用權的。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一、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  收回流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  

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説,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係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係,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易。

土地使用權只有50年該如何辦理,我國對土地有着嚴格的規定,規定這類土地使用者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使用土地,一旦超過相關的規定時間的,可以辦理相應的續費,獲得這類土地的使用權限的相關辦理。對我國的相關土地進行相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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