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荒地20年使用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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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荒地20年使用權歸誰?

開荒地20年使用權歸誰?

歸開荒者使用,但不具備所有權,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二、有關法律依據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zhi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説開荒的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所以説開荒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的確定要看是否經過批准、登記。

4、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未經批准開懇,是違法的。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荒地在被開發後,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確權,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確權也需要基於實際情況而定,特別是對於相關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關係和認定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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