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門口土地使用權歸屬是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宅基地門口土地使用權歸屬是誰?

農村地區一般土地的存在形式是以集體土地或者是宅基地的形式存在,宅基地的形式和平常我們所遇到的土地使用權不管是在管理形式上,還是在土地使用限制上都是不相同的,所以我們使用宅基地土地的話,一定要對宅基地周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解,那對於我們來説宅基地門口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是什麼單位呢?

宅基地門口土地使用權歸屬

農村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村民對門口外的土地和其他村民一樣,有通行等法律許可範圍內的使用權。

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繫在一起的。

也就是説,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者農户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一般不能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與成員權聯繫在一起的。農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這也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條件,從而維護了農村的穩定。由於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質,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獲得宅基地大多是無償的或者只要支付較少的地款就可以獲得,而不可能按市價購買。

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於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

宅基地作為用益物權,首先表現在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對於宅基地,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和附屬物。由於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即長期的權利。儘管權利人對宅基地享有長期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不是長期不變的。如果因為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居民個人的宅基地實際過多,遠遠超過了當地規定的標準,可以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合理的調劑或重新安排。應當指出的是,由於宅基地主要是作為生活資料提供的,所以權利人不能將宅基地作為生產資料使用,例如將宅基地投資建廠或者改為魚塘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土地使用權對於我們來説十分重要的,如果沒有土地使用權的話我們自身是無法對土地進行使用的,不管是宅基地還是集體土地,我們都需要擁有土地使用權,只是因為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的範疇,所以宅基地門口土地使用權也是有歸屬的,這是我們在生活中應該去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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