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合同的法定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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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己手中的土地使用權其實也是作為他們的合法財產可以進行交易的,但是在出讓使用權的時候也需要簽訂必要的交易合同以保證權利和義務的確定以及相關價款的給付問題,而使土地使用權合同法定無效的情形就是出現了出讓價格與國家規定的標準嚴重不符的情況,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土地使用權合同的法定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合同的法定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能夠是土地使用權合同法定無效的情形主要就是條款中約定的出讓價格低於當地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

相關規定:

第三條 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低於訂立合同時當地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的,應當認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無效。

當事人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評估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予支持;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責任。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批准手續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六條 受讓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二)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三)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的交易不僅僅涉及到的是合同雙方的各自利益還直接影響到國家對土地價格的日常管理,如果公民輕易就將合同中對使用權的交易價格定價過低就會讓土地市場開始出現混亂的現象,所以過低價格的條款將會被法律直接作廢成為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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