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土地使用權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9W

一、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有什麼區別?

共用土地使用權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有什麼區別?

1、土地共有: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有關共有土地使用權概念表述,可參考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 “宗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可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權面積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間分攤”。共有土地使用權,需通過整宗用地面積的分攤來確保每個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2、土地共用: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第八條“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這就為共有土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提供了依據。

3、共用是指兩方或多方共同使用,只有使用權。共有是指兩方或多方共同擁有,是有聽有權的。

二、土地共有共用變現形式

土地共有使用權的形式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主要是平面交叉共用和立體重疊共用,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具體類型:

1、院落或場地共用;

2、多層或高層建築基底共用;

3、道路、河渠、管線(主要是指地表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不包括空中和地下)交叉共用;

4、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權擁有者對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擁有使用的權利,都是該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個使用者之間在行使土地使用權時,必須以不損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權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佔據的平面和空間位置、距離地表的遠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後、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屬於影響面積分攤份額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響因素是佔用地表和空間的面積,通常用建築面積來表示(非建築物按實際佔地面積表示)。在共有土地範圍內,每個共用人擁有的建築面積佔該宗地總建築面積的份額,也就是應分攤的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份額。

三、土地共有使用權的計算公式

計算公式是:分攤土地面積=(自用建築面積÷總建築面積)×土地總面積。此外,土地共用人之間所佔地表和空間位置及不同用途對土地利用有一定影響,可在分攤面積時將這些因素摺合成不同係數加入到分攤面積的計算中去,從而使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的分攤更接近實際、更合理。

綜合上述介紹的內容,土地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土地共用是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共用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最大區別就在於是否具有該宗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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