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1W

土地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説都非常重要,我們進行很多的活動,進行生產生活都離不開土地,因此在對待土地上面很多問題我們需要了解清楚透徹,比如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往往一字之差所代表的意義和權利卻有着很多大不同,所以我們需要知道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區別有什麼?

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區別是什麼?

一、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區別

1、土地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關共有土地使用權概念表述,可參考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 “ 宗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可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權面積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間分攤”。共有土地使用權,需通過整宗用地面積的分攤來確保每個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2、土地共用:國土資源部2007年底出台的《土地登記辦法》第八條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這就為共有土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提供了依據。

3、共用是指兩方或多方共同使用,只有使用權。共有是指兩方或多方共同擁有,是有聽有權的。

二、土地共有共用變現形式

土地共有使用權的形式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主要是平面交叉共用和立體重疊共用,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具體類型:

1、院落或場地共用;

2、多層或高層建築基底共用;

3、道路、河渠、管線(主要是指地表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不包括空中和地下)交叉共用;

4、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權擁有者對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擁有使用的權利,都是該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個使用者之間在行使土地使用權時,必須以不損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權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佔據的平面和空間位置、距離地表的遠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後、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屬於影響面積分攤份額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響因素是佔用地表和空間的面積,通常用建築面積來表示(非建築物按實際佔地面積表示)。在共有土地範圍內,每個共用人擁有的建築面積佔該宗地總建築面積的份額,也就是應分攤的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份額。

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字面意思上面我們可以知道,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區別在哪裏,兩者所代表的權利不同,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相比較,共用土地使用者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其他的權利,同時兩者也有一定的共同點,都是兩者或者以上的人羣對土地的共有和共用,可以按份分配也可以協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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