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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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由於大量的人員外出務工,導致家中土地荒廢。國家為了不荒廢土地,於是制定了有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那麼滿足怎樣的條件可以收回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以後土地使用有什麼限制問題,下面就先跟隨小編一起討論吧!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收回土地使用權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分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主要採取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兩種方式進行,收回土地使用權要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規定,收回土地使有權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為公共利益或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核准報廢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7、臨時用地者超過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期限,又未辦理續期手續的;

8、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9、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及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對於出現非法徵收使用的土地或者荒廢的土地等情形,國家可以根據其具體的實際情況對土地進行收回,使得收回的土地可以更加合理的使用。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就能瞭解有關土地收回的相關條例,想要了解更多知識,歡迎大家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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