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和合同書的區別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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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和合同書的區別是哪些

一、協議書和合同書的區別是哪些

1、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協議書沒有。

2、合同有《民法典》作為依據,但是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3、協議書比合同應用範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籤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作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什麼區別

1、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並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始終無法轉變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並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這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法律依據不同,合同中需要規定違約責任和違約條款,但協議中不需要。合同無效和合同可撤銷的認定程序是不一樣的,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合同可撤銷屬於部分無效,未撤銷的部分依然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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