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不考慮土地使用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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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拆遷不考慮土地使用權嗎?

第五十八條: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

第一百二十一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5、《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

6、《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綜上所述,拆遷不考慮土地使用權是不可能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合法利用土地的憑證,所以在拆遷過程中要將其列入考慮範疇。倘若因拆遷而需要回收土地使用權,就需要按實際使用權面積支付土地使用者拆遷補償。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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