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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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律行為。土地抵押是不動產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過土地契約進行。抵押權本質是一種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債權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償還債務保證的一種擔保物權。亦即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其實質在於為債權關係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質保證,維護財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土地抵押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作為抵押財產向債權人(抵押權人)履行債務作出的擔保行為。抵押權人不對抵押土地使用權直接佔有使用,繼續由抵押人使用並收益。土地使用權被當做貸款的擔保,如果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滿後仍不能歸還貸款,土地使用權將轉歸抵押權人所有,或者由抵押權人按法定程序處置。由於土地開發時間長、貸款數量大且風險較大,因而銀行往往要求借款人將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作抵押,以規避貸款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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