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違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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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違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簽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違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簽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違約的,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主體是國家,標的物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特定性;

2、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

3、土地使用權出讓具有有償性和有期限性;

4、土地使用者行使權利具有有限性。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 面積;

(3)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

(5)交付土地的時間;

(6)規劃、市政設計要點;

(7)項 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

(8)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

(9)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10)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

(11)違約責任;

(12)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總的來説,合同違約要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而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對出讓人跟受讓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只不過,國土資源局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簽完合同後不可能不履行應盡義務,對於受讓人來講,違約後的違約責任,合同中都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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