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與不動產證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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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一般是屬於商業、住房建築等,而土地使用證是確定你擁有該土地的相關使用權的證明,那麼土地使用權與不動產證的區別是什麼?其實雙方的區別並不大,都是證明該片土地是屬於本人所有的,下面具體內容由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土地使用權與不動產證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與不動產證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證屬於不動產登記範圍,可以進行不動產使用權登記,土地使用證需要向國土局申請,申請的時候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所以雙方的區別不大。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1、不動產在中國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實施。與此同時,江蘇徐州和四川瀘州兩地頒發了全國第一本不動產權證書。這標誌着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落地。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證內各項數據和編號,如單位名稱、四至、土地數量、位置、土地變更等,必須與土地登記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證附圖可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底圖或地籍圖透繪獲得。隨着面積和界線的變更,附圖也應作相應改動。

3、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即對相應的土地具有了使用權(或者承包經營權),屬於不動產登記範圍,可以進行不動產使用權登記。附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五條規定,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最核心的不動產類型就是土地。而以土地為基礎再進行擴展,有其他的類型。在法律上有分離説與吸收説之分。根據吸收説,房屋被土地吸收,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同理,莊稼等土地上的附着物也被土地吸收,也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也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所以根據不動產的定義以及吸收説的理論,在實體上只有土地為不動產。吸收説可以説是傳統法理,但是這種制度隨着現代經濟的發展,也有了發展。比如德國為了突顯房屋的價值,使其與土地在價值上分開,但又不違背傳統法理,就提出了地上權制度,然後根據吸收説,讓地上權吸收房屋,這樣也就符合吸收説的理論了。而另一些國家卻與此相反提出了分離説。根據分離説,土地與附着於土地的物(特別是價值明顯的物如房屋)分離為不同的不動產。如土地上建立一個房屋,此時土地與房屋為不同的不動產,但是一般情況下會產生與之相一致或協調的制度,如日本因此提出了法定租賃權與法定地上權,這樣土地為獨立的不動產,法定租賃權或法定地上權與房屋合併成為獨立的不動產,然後就符合了傳統法理。

土地使用權與不動產證的區別是什麼?根據我國規定,在辦理不動產證前必須要辦理土地使用證,因為只有土地使用證才能證明該片土地是屬於你個人的,那麼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是是在不動產中心辦理,所以土地使用證也是屬於不動產證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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