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只能向金融機構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只能向金融機構嗎?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只能向金融機構嗎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不是隻能向金融機構,已經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給非金融機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條件:

(一)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抵押。

(四)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五)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對象範圍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對象範圍包括可進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範圍和限制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對象範圍,如下:

(一)可進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範圍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以作價出資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4、以國家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5、經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6、通過承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7、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荒地、荒溝、荒水、荒灘等);

8、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

9、如將整個宗地中部分土地設定抵押的,則應經測繪公司的實測、地籍部門審核後方可抵押;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需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後方可抵押。

(二)限制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對象範圍

1、未依法領取土地證書的不得設定抵押;

2、土地所有權不得設定抵押;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

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用地,不得設定抵押;

5、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

7、鄉(鎮)、村企業使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

8、對於行政機關用地、軍事用地、事業單位用地,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不得設定抵押權,在實際工作中,一般不予辦理抵押登記;

9、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了國有企業用地和經國土部門批准保留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用地之外,其他土地使用者須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繳土地出讓金後方可辦理抵押登記;

10、應收回的閒置土地不得設定抵押;

應該説個人土地使用權抵押給正規的金融機構的話肯定是比較有保障的,但也不是所有的非金融機構都是不正規的,抵押土地使用權無非就是為了借錢,土地使用權人要在權衡弊益之後看到底是抵押給哪個部門。抵押給非金融機構的風險要提前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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